乔尔杰维奇:集训目标是尽快与球队建立沟通默契******
中新网1月19日电 19日,中国篮球之队公布了中国男篮备战世预赛第六窗口期的集训名单。姚明担任领队,18名运动员包括吴前、程帅澎、赵继伟、郭艾伦、张镇麟、赵睿、胡明轩、曾凡博、王哲林、周鹏、朱旭航、胡金秋、朱俊龙、祝铭震、焦泊乔、崔永熙、崔晓龙、周琦。
图片来源:中国篮球之队针对此次国家队集训,中国男篮主教练乔尔杰维奇就外界关心的若干问题,做出了回答。
对此次选拔球员的标准,乔尔杰维奇表示,首先的考量是3个H:“Healthy 健康,我指的健康更多是头脑方面;Hungry 渴望,渴望必须展现在攻防两端;Humble 谦逊,一个国家队球员的必备素质。除此之外,我还会关注无私程度、防守质量,防守质量又包括个人防守质量及领悟未来国家队整体防守规则的能力、身体的强壮程度、运动天赋,还有未来国家队建设的考量。”
除了人们熟悉的球员之外,本次名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面孔。乔尔杰维奇提到,希望通过此次征召,让中国有天赋的年轻球员们加强认识,基于过往国际大赛和走势,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才是国家队所优先需要的,然后让他们带着这个认识去继续成长。
他说:“本次我训练所关注的重点和想要达成的目标是尽快建立我们的沟通默契,从而将我个人的篮球理念转换成我们集体的篮球理念,建立球队内部人员之间的联系、建立对内行为准则,让这些联系和准则成为积极结果的基础。尽快进行团队协作,尽快在教练组之间形成默契,在教练员和其他球队成员之间不断交换意见并加强交流。”
对此次参赛目标,乔尔杰维奇表示,“我希望队员能够最大化地利用本次比赛的机会,去建立并接受“球队整体目标高于个人目标”的理念,我期待每个人把职业球员的最高素养展现出来,结合大家心中毋庸置疑的对祖国的自豪感,化作每天团结协作去迎接挑战的准则,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